中国海洋法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中国海洋法学会(英文译名为Chinese Society for the Law of the Sea,缩写CSLOS)。
第二条本会由从事海洋法理论研究与实际工作者组成,包括国家从事海洋权和海洋资源、环境管理的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海洋法理论研究的研究院所的研究人员;高等院校从事海洋法教学和研究的教研人员;以及海洋法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等组成的全国性学术团体,为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国海洋法理论与实践工作者,开展海洋法问题的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协助国家主管部门制定并完善我国海洋法律制度,为增强海洋意识,加强我国海洋管理,维护我国海洋权益、促进我国海洋经济和海洋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和社团登记管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住所为北京市丰台区马官营家园三号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推动对海洋法,特别是新海洋法制度的研讨,开展海洋法的学术交流活动,举办各种类型的报告会、研讨会和讲座;
(二)接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委托,调查、研究、参与或代为起草我国海洋法律、法规;
(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法人或自然人要求,提供海洋法律、法规的咨询和研究服务。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法人或自然人委托,提供诉讼代理或非诉讼代理业务;
(四)增进与各国海洋法学界的联系与交流,积极参与有关国际海洋法的国际活动;
(五)编辑出版有关海洋法问题的书刊。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设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团体会员,必须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从事海洋立法、管理、教学、研究、交流的政府部门、研究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和事业单位。
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必须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从事海洋法教学、研究及在有关海洋事务部门工作,具有一定海洋法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者。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在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批准;由理事会(在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获得本会组织的各种服务的优先权;
(四)享有对本会工作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优先获取本会编印出版的刊物和资料;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其决议需经年会的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七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十八条本会会长或副会长或秘书长可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一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三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四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本会聘任具有专业资格兼职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六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通过后报司法部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
第二十七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司法部审查同意。
第二十八条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经2000年1月1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